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方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创业园第四栋。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良,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毅新,益阳市X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益阳方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方圆公司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周某原系益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2010年1月9日,周某在学校办理了休学手续。2010年元月份,方圆公司招募用工人员,共有包括周某在内的15名学生到该公司进行磨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方圆公司为每名工作人员发放每天20元的生活费,并对其采取考勤、不定时检查等形式进行管理。2010年2月28日,方圆公司生产部部长刘建军安排周某对纵200活塞杆进行抛光过程中,周某左手中指被活塞杆撞伤。后经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方圆公司不服该裁决,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在二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益阳方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周某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x元(不包含已支付部分)。逾期不付则周某可按x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均不得就本案纠纷再相互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益阳方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