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益阳方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方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创业园第四栋。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良,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毅新,益阳市X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益阳方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方圆公司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周某原系益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2010年1月9日,周某在学校办理了休学手续。2010年元月份,方圆公司招募用工人员,共有包括周某在内的15名学生到该公司进行磨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方圆公司为每名工作人员发放每天20元的生活费,并对其采取考勤、不定时检查等形式进行管理。2010年2月28日,方圆公司生产部部长刘建军安排周某对纵200活塞杆进行抛光过程中,周某左手中指被活塞杆撞伤。后经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方圆公司不服该裁决,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在二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益阳方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周某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x元(不包含已支付部分)。逾期不付则周某可按x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均不得就本案纠纷再相互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益阳方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夏羚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