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淑毅,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XX(又名黄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岳阳市工商局)与上诉人黄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某、黄启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静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岳阳市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谢淑毅,上诉人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先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据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黄启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