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毕某与被上诉人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毕某与被上诉人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毕某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毕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毕某撤回上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按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胜钧

审判员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夏羚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