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毕某与被上诉人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毕某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毕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毕某撤回上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按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胜钧
审判员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