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国新,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某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钟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志辉、代理审判员蔡涛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芳担任记录,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国新,被上诉人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湘潭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石钟良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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