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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花黔(曾用名吕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吕花黔(曾用名吕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光秋,娄底市X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傅某远,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傅某强。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花黔与被告傅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傅某远、傅某强由被告负责抚养;

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所得的部分全部赠送给被告所有,列抵给付小孩的抚养费;

四、被告所借吕花黔的x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天岩

审判员肖霞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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