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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刘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略)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1月10日在娄底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明。2011年5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2006年3月24日被告刘某因聚众斗殴被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明,在刘某出狱前由原告黄某抚养,由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刘某出狱后由被告刘某直接抚养。

三、夫妻共同债务x元,由被告刘某负责偿还;

四、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再光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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