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略)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1月10日在娄底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明。2011年5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2006年3月24日被告刘某因聚众斗殴被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明,在刘某出狱前由原告黄某抚养,由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刘某出狱后由被告刘某直接抚养。
三、夫妻共同债务x元,由被告刘某负责偿还;
四、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再光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