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崇根,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7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芬,现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读书,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彬(兵),现在茶园中学读书。2011年1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彬(兵)由原告刘某甲抚养,被告刘某乙支付生活费每月450元(此款于每月28日前支付,支付至刘某彬高中毕业),婚生小孩刘某芬由被告刘某乙直接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略)的住房(二弄四间)归被告刘某乙所有,由刘某彬(兵)继承;
四、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再光
人民陪审员肖志慧
人民陪审员段哲臻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胡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