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XX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XX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伏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金辉,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汨罗市水泥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09)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启宇、王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闻丽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据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09)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汨罗市XX水泥有限公司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确定负担数额;上诉人汨罗市XX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汨罗市XX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黄启宇
审判员王强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