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王某:
石某申请执行与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