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献、张某、刘某梅:
刘某献申请执行与张某、刘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8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3月29日将本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