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柘城县rS园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男,乡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该乡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住(略)。一般代理。
一审第三人韩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韩某甲因被上诉人柘城县rS园乡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9)柘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协调,上诉人韩某甲与一审第三人韩某丁于2010年3月10日达成协议:一、双方争议的土地,甲方韩某甲正房后留1米滴水,以北归乙方韩某丁使用,甲方韩某甲宅基地以西北宽17.01米。,以南13米归乙方韩某丁使用,13米以南归甲方韩某甲使用;二、甲方韩某甲补偿给乙方韩某丁400元;三、甲方韩某甲围墙占用乙方韩某丁上述土地的部分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三日内自行拆除(3月12日以前拆除);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rS园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柘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不再执行;甲方韩某甲撤回上诉。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上诉人韩某甲以与第三人韩某丁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韩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某甲负担。
审判长孟丽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何彬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时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