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邬某,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
被执行人聂某,女,1982年3月出生。
邬某与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6月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聂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王家支行、账号(略)XXX的工资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唐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