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六层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印刷学院,住所地北京市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曲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印刷学院教师,住(略)。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印刷学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印刷学院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印刷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人民陪审员张中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