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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1月17日经人介绍与被告徐某谈婚,被告提出要4万元彩礼和7千元其他费用即同我结婚,我花费4.7万元,于同年2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初,因婚姻骗钱同伙暴露,被告徐某于2009年4月7日离开我家逃之夭夭。我多方打听,并到娘家寻找均未查找到被告的下落。现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徐某离婚,要求被告返还我彩礼4.7万元。

被告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答辩(人民法院报X-X-X-四版中缝)。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17日开始谈婚,同年2月5日登记结婚。被告徐某于同年4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公告传唤,被告徐某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陕城(略)号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双方结婚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被告下落不明已两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对原告诉请返还彩礼4.7万元之诉,因其性质和数额均无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某与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票据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严恒才

审判员:王洪安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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