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常执监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省望城县建筑市场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邱某,站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望城县建筑市场管理站因不服本院(2010)常执复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本院予以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彭某乙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望城县建筑市场管理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
代理审判员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罗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