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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诉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男,57岁。

委托代理人姚登奎,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62岁。

原告方某诉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方某诉称,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因开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X区工程资金周某不畅,于2011年3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略)元,出具了借条,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为一个月,即从2011年3月3日始至2011年4月3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特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略)元。

二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方某诉称的借款系高利贷,其中本金只有(略)元,且从2011年3月1日至同年8月1日被告方某经偿还原告(略)元,同意在尊重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某同意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略)元借款中的800万,80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8月3日起以2分/月计付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先偿还220万元借款后,原告方某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被告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X区第X幢X套房屋中的11套;方某同意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在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法院继续查封上述36套房屋中的25套,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每出售一套房子,向方某给付23.2万元后,方某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所卖的该套房屋(以卖房号为准),以便于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向方某偿还完580万元及利息后,方某申请法院解除所查封的全部房产,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向方某出具的(略)元的借条作废。

三、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若违反此协议,原告方某向被告常德生活湾置业有限公司追偿(略)元借款并自2011年8月3日起按2分/月计算利息。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被告双方某负担x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某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郭洪

审判员姚敦贵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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