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男,5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4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女,47岁。
原审被告常德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凯利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审第三人陈某丁,男,25岁。
原审第三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湘邮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
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乙、杨某丙、原审被告常德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某丁、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殷某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殷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向殷某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殷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殷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