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58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电业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
上诉人范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电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范某不服,以“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属于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这一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某”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某与原常德电业局常德电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后该厂建制下放到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电业局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减员增效”,常德电业局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统一部署,对企业员工实行了内部退养管理制度,因达到内退年龄,上诉人范某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常德电业局实施的内部退养行为并不是与上诉人范某解除劳动合同,其属于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鉴于本案系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非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不应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理。故上诉人范某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郭洪
代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