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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0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阳某。

原告刘某甲诉某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郭兵凡担任审判某,与代理审判某肖伟群、人民陪审员陈湘明组成的合议庭,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刘某国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82年农历12月8日在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男孩取名刘某,X年X月X日生女孩取名刘某1,X年X月X日生女孩取名刘某2(又名刘X),现三个小孩已长大成年。由于原、被告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太大,致使两个在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原、被告曾先后于1999年、2004年、2007年多次协议过离婚,但均由于原告父母反对而致离婚未果。自2006年正月初八起,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持续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请求人民法院:1、判某、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房屋及家具全部归被告所有。

被告答某,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属实,自2004年起,原告在外承包工程,负债10万元以上,只拿钱出去,没拿钱回家,对子女很少尽抚养义务。曾于1999年、2004年、2007年多次协议过离婚属实,自2006年正月初八起,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持续分居至今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1月21日在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取名刘某,X年X月X日生女孩取名刘某1,X年X月X日生女孩取名刘某2,现三个小孩已长大成年。原、被告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1999年,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4年起原告在外承包工程,很少照顾妻儿子女,原、被告夫妻矛盾逐步加深;自2006年2月25日起,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持续分居至今。原、被告于1987年在隆回县X镇X路X号修建了1座占地70平方米的1个门面的X层楼砖混结构房屋,现该门面每年出租可收租金x元。原告没有嫁妆。

上述事实,有本院审查予以采信的原、被告的户籍证明、隆回县档案馆证明、原、被告的陈述、证人邓某、刘某乙证言予以证明。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阳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隆回县X镇X路X号修建的1座占地70平方米的1个门面的X层楼砖混结构房屋归被告阳某所有,原告刘某甲应当对被告阳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予以配合;

三、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隆回县支行所借的x元本金及利息由被告阳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五、其它无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甲自愿负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某郭兵凡

代理审判某肖伟群

人民陪审员陈湘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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