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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与黄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都安瑶族自治县X村乔西队人,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唐君,都安县律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武鸣县X组人,农民,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梁某(曾用名梁X),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都安瑶族自治县X镇X街人,现羁押于广西女子监狱。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蒙元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唐君、被告黄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诉称:2009年5月20日,被告黄某、梁某以做生意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x元,定于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10月20日还清。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由两被告每个月按借款本金的2%计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偿均遭到拒绝。原告认为,两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梁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利息的计算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每月2%的利率计付。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黄某、梁某向原告韦某借款x元的事实。

被告黄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亦无异议,但其答辩称该借款属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在向被告交付借款时已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借款数额为x元,被告不应当再向原告偿还利息。

被告梁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亦无异议,但认为该笔借款是由原告将x元现金交给黄某做钢材生意,其本人并未支配该借款,应由黄某负责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梁某于200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9日经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5月20日双方以做钢材生意为由向原告韦某借款x元,同时立下《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表姐(韦某)伍万元正(x元正),定于2009年5月20日到2009年10月20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黄某、梁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韦某借款x元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且有借条原件为证,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梁某主张该借款为黄某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本案中应区分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由被告每个月按借款的2%计付利息;被告黄某主张原告在交付借款时已预先从借款中扣除利息,以上当事人陈述均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对方当事人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能按借条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梁某共同返还原告韦某借款x元;

二、被告黄某、梁某共同支付原告韦某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18日止,以借款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韦某负担256元,被告黄某、梁某负担557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蒙元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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