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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容桂镇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黎某某、黎某某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3-04-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4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东升排灌站侧。

法定代表人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康,系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汉族,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某,男,汉族,一九七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住(略),系顺德市X镇诚志五金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九日出生,住(略)。

第三人黎某某,又名黎某某,男,汉族,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顺德市X镇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达公司)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达公司以当事人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二○○三年四月八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达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顺德市X镇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顺德市X镇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夏新洪

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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