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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何某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何某,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4)石刑初字第11-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某给付赔偿款3256.86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何某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系困难群体生活来源无法保障,经执行救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本院启动执行救助基金,给付执行标的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标的款3256.86元。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4)石刑初字第11-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振涛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张勇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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