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与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294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2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三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X街。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滑某某,男,三十六岁,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技术员。

上诉人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海经(1)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强公司又以同意原判为由,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由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鉴定费六百元由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负担(己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三十八元五角,由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千八百六十九元二角五分,余款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六十九元二角五分,由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判长王农

代理审判员时玲

代理审判员张兰良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周口律师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已帮助 485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李政律师 
河南商丘
已帮助 6503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李永专业律师 
河南信阳
已帮助 395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周口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