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1)岳中法委赔字第X号
陈红兵:
你因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湘检刑不诉[2010]X号不起诉决定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认为,如果你对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不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因此,你的赔偿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