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住(略)。
被告湖南裕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湖南裕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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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邵莉茜
审判员刘洪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