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樊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0)湘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甘春汉、夏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2月15日,樊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樊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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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柳春龙
代理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