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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济源市双峰石料厂因与被申请人段金海、原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张某某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济源市双峰石料厂,住所地:济源市X村。

代表人黄某某,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苗长伦,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劳动仲裁申请人段金海(已死亡)。

原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9年3月23日,汉族,住济源市X村。

申请人济源市双峰石料厂因与被申请人段金海、原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张某某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仲裁裁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本院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劳动仲裁申请人段金海于2010年10月3日因病死亡,正处于本案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通知原申请人的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参加诉讼,而是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了济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10年12月份将该裁决书送达给了段金海的儿子段雷宣,其仲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双峰石料厂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王瑞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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