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X号。
负责人谭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X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上午8时许,被上诉人彭某乙从湖南省湘乡X镇乘坐被上诉人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湘x号中巴车去湘乡X区,途径湘壶线横路桥地段时,司机不慎将车开入公路边水沟,被上诉人彭某乙撞在汽车挡风玻璃上,造成被上诉人彭某乙颈部等处受伤的交通事故。
另查明,被上诉人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对湘x中巴车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间从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所投保险的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彭某乙各项损失款x.25元;
二、被上诉人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彭某乙各项损失款2000元;
三、被上诉人彭某乙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30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次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