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杨某清,凤凰县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某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清、被上诉人龙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龙某甲。
审判长龙某玲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例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