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张某,又名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因感情破裂已分居生活四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英(女,2000年生)、刘某文(男,2002年生)由原告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刘某承担(原、被告婚生女孩刘某芳已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座落在桂阳县X组的砖混结构住房一栋,原、被告各占一半,被告应占份额抵作小孩抚养费归原告刘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