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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解除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石民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谭某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1)石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谭某驾驶的陕x号轻型箱式货车的扣押措施。

审判员孙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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