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身份证号:(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身份证号:(略)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某龙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诹赯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