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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身份证号:(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身份证号:(略)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某龙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诹赯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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