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x村x号x室
被告上海x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戚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x,女,被告员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周x诉被告上海x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882.76元、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病假工资差额1550.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x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82.76元、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病假工资差额1550.20元;(已执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周x负担,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4月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