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监字第X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万杰集团公司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区鲁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诉人(原审被告)万杰集团公司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区鲁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再审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王少南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