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万杰集团公司与东营区鲁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监字第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监字第X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万杰集团公司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区鲁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诉人(原审被告)万杰集团公司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区鲁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再审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王少南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长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