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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与高某某诉前证据保全纠纷案
时间:2005-06-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28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X号

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成年,汉族,日照路北方绿茶业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某某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证据保全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明佳

审判员赵明峻

代理审判员李红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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