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邵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邵阳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蒋×。
原告陈某与被告邵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宏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晓光、人民陪审员王志平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陈某诉称,2007年8月1日,三个自称是“邵阳”的人(现在知道是骗子),约我合伙做生意,对方以要原告证明是否有经济实力的为由,要原告在银行存十万元人民币,2007年8月3日原告在邵阳市城郊信用社存10元钱开设了一个账户,三个自称是“邵阳”的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提供身份证件在被告的下辖营业网点国贸信用社以“陈某”为户名也开立了一个账户,办理一本存折及一张福祥借记卡,存折帐号为(略),卡号为(略),2007年8月3日三个自称是“邵阳”的人从原告手里要存过折,趁原告没注意将国贸信用社以“陈某”为户名开户的存折调换给原告,2007年8月4日下午1点钟左右原告在骗子调换的“国贸信用社以”陈某“为户名开户的存折”上存10万元人民币。然后通知对方下午4点钟来签合同,下午4点钟后原告拨打对方电话已无法接通,感觉不妙,到信用社查帐,钱已被骗子取走,原告马上向邵东县公安局黑田铺派出所报案,黑田铺派出所马上立案侦查,发现被告没有要求开立个存款帐户的个人出示并审查核对身份证为其开立个人存款帐户,办理存折及福祥借记卡,骗子用卡分十次在ATM机上取款x元,用卡在柜台分二次取款x元,骗子共取走原告存款x元人民币。至今没有抓获骗子在,而原告通过邵阳电台交通频道找被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要求原告向法院起诉。至今原告损失没有得到赔偿。被告邵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在存储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邵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补偿原告陈某人民币x元整。
二、账号为(略)(户名陈某)的活期储蓄存折上余款1990元(2007年8月4日止,已挂失)由原告陈某自由支取。
三、对本案原、被告不再有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宏斌
审判员袁晓光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