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X村。
委托代理人欧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邵阳市X村。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邵阳市X村。
原告冯××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刘玉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冯××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因为性格等各方面原因,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但以生的名义带养了被告王××胞姐的孩子,取名为冯××。现原告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孩子冯××由被告抚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因患病住院未亲自到庭,但出具了书面意见为: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1、同意与原告离婚;2、小孩冯××由被告抚养并承担全部小孩抚养费;3、不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与被告王××自愿离婚;
二、双方收养的小孩冯××(未在民政局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系被告胞姐的孩子)由被告王××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王××自愿全部承担;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冯××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某刘玉红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