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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经常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按摩骨科医院。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邓昌洪

审判员陈某娟

人民陪审员杨某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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