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X镇X街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
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夷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宁县X组。
负责人伍某甲,系该组组长。
被告新宁县X组。
负责人伍某乙,系该组组长。
被告新宁县X组。
负责人伍某丙,系该组组长。
被告新宁县X组。
负责人伍某丁,系该组组长。
第三人伍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第三人伍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陈某与被告新宁县X村一、二、三、八组及第三人伍某乙、伍某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陈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伍某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