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台湾省人,住(略)。
被告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南省邵阳市X区X乡X村。
原告吕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6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亦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某与被告左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左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一次性付给原告
吕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三、双方另无其它争议。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