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蒋燕(艳)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蒋燕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