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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彬,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移新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焦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在2004年以前,双方各自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原告在1997年做手术将右侧卵巢切除,无生育能力,经双方商定于2005年3月收养原告胞弟肖某秋的女孩,取名徐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春节后至今,双方各自外出打工期间,相互之间无任何联系和来往。现双方毫无感情可言,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小孩徐某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诉请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登记结婚。婚后因原告迷恋于博彩,输掉了所有积蓄,被告好言相劝原告不听。原告诉请小孩由其抚养理由不足,因小孩自出生以来,随被告和其母亲生活至今,但原告在经济上未给予被告帮助,故小孩与被告及其家人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由原告抚养小孩对其健康成长不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4、原告的陈述: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多;

5、范正云:6、洪兵永:7、彭某锦:8、杨某等四人的调查笔录,均证实原、被告分居生活两年之久;原告无生育能力及收养小孩的基本事实;

9、孙建红证明:证明原、被告分居事实,原告无生育能力和收养小孩的基本事实;

10、隆回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肖某右侧卵巢做了切除手术。

针对原告提供的10份证据,被告质证意见为:X号证据,证明原告在1997年6月在隆回县中医院做卵巢切除手术,不能证明原告没有生育能力;4-X号证据证人证言中反映原告没有生育能力,只是听说的,但无充分依据来证实;X号证据来看,证实收养小孩一直随被告方生活。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谢珊:2、陈秀华:3、李秀娥等3人的调查笔录;均证明小孩徐某出生后随被告生活至今;X号证据徐某户籍证明;证明徐某的基本情况。

针对被告向法庭提供4份证据,原告质证意见为:X号证据不能完全证实被告抚养过小孩的事实;只能证明原告和小孩共同生活的时间不多而已,不能说原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X号证据是听说;X号证据证实原告对小孩尽到抚养义务;小孩曾在原告娘家读了两年学前班;对X号证据无异议。

针对原、被告向本院举证,经双方质证、辩证,法庭认证如下: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可作本案定案依据。

结合双方的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如下认定:2004年以前,原、被告各自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14日双方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原告因右侧卵巢做了切除手术,考虑到生育小孩的希望不大,后经双方磋商于2005年3月收养原告胞弟肖某秋的女孩(生于X年X月X日),取名徐某。婚后前几年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各自外出务工,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和往来。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诉讼中,原、被告一致表示同意离婚;原告提出要求抚养女孩徐某,并承担全部抚养费,且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属再婚,因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考虑到原、被告对离婚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理由是:1、原、被告收养的女孩徐某系原告胞弟肖某秋亲生女孩,与原告有着血缘关系;2、原告在与被告结婚之前做了右侧卵巢切除手术,再次生育或许存在一定的困难;3、原告也迫切要求抚养小孩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的事实依据存在,理由成立,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女孩徐某由原告肖某风抚养为宜,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小孩徐某由原告肖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移新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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