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人,永兴县司法局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案外人李某付已另案(刑事自诉案)起诉原告李某和案外人曹学豪,且该案的审理结果是本案处理的依据为由,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某付以原告李某和案外人曹学豪涉嫌侵占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该案的审理结果是本案处理的依据,被告王某以此为由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熊温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