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
被告薛某甲。
委托代理人薛某乙。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8月28日在甘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薛某甲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薛某甲表示同意;
二、原告王某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补偿被告薛某甲2000元。各自的衣物被褥、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延林
审判员曹江平
审判员张桂林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