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杨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0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并同居生活。2001年7月30日,原、被告在江西省樟树市民政局办理了结某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断恶化,于2008年8月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XX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便同居生活。2001年7月30日,双方在江西省樟树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结某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李XX(随原告生活)。2008年7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08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某、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分居生活达三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小孩李XX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XX由原告李XX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孔辉

审判员雷晓峰

人民陪审员肖宁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的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