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胡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胡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