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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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刑初字第1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5月12日因涉嫌抢某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丙,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某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某,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某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显桃、人民陪审员吴萍参加的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潘婷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某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范某丙、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乙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强奸

2011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因无钱上网,便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窜至隆回县××中学教学楼四楼X房,先是翻了宁某戊手提包,发现里面有步步高和欧普手机各一台,然后将睡在床上的宁某戊摇醒,并用水果刀威胁其别动。杨某乙先脱掉自己的裤子,再强行将宁某丁内、外裤脱至脚踝处,压在其身上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并用力抓、按宁某丁手,宁某戊求饶,要被害人杨某乙不要强奸他,杨某乙便放弃了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宁某丁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法医鉴定结论;协议书;谅某、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

被告人杨某乙见宁某戊求饶放弃强奸后,便提出要宁某戊用口舔其生殖器,宁某戊不愿意,杨某乙遂强行要宁某戊用手磨擦刺激其生殖器一、二分钟并射精在宁某丁手上,在此期间,杨某乙还用手抚摸宁某丁乳房。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宁某丁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协议书、谅某、领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抢某

在猥亵宁某戊后,被告人杨某乙又用水果刀威胁宁某戊交出身上的钱和说出包内银行卡的密码,宁某戊称没有钱并随便说了一个假密码,杨某乙听出是假密码便威胁宁某戊要说杀了她。随后,杨某乙掏出宁某丁一台手机,掀开宁某丁被子谎称已经拍下宁某丁裸照,以将裸照上传到网上的方式威逼宁某戊于当天上午9点将1000元人民币放到隆回县城“××网吧”厕所内。宁某戊称其手机里有很重要的东西想要回其手机,杨某乙强行将手机拿走。然后窜至该教学楼五楼X房,用水果刀威胁睡在该房的范某己和范某己拿钱出来,因二人都称没钱,杨某乙遂逃离现场。当天上午9时许,杨某乙到“神州网吧”厕所拿钱出来,被守候在此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两台手机价值人民币2721元,宁某丁伤情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宁某戊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x元,并已兑现,被害人宁某戊表示谅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宁某戊、范某己、范某庚陈述;证人胡某、欧阳××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结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隆回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抓获经过;协议书;领条、谅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某;被告人杨某乙以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被告人杨某乙使用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强奸罪、抢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乙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强奸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范某丙、罗某某辩护提出:被告人杨某乙在同一宿舍楼第二次到505房不构成第二次抢某;被告人杨某乙强奸、猥亵妇女,应择一重罪,以强奸判处。经查,被告人杨某乙在抢某401房宁某丁财物后,进入X房间抢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某、抢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一次抢某,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乙强奸犯罪,自愿中止后,又临时起意,强制猥亵妇女,这是二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属想像竟合犯,不能择一重罪处罚,分别构成了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乙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抢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某书

审判员谭显桃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潘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某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某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某的;

(三)抢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某或者抢某数额巨大的;

(五)抢某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某的;

(七)持枪抢某的;

(八)抢某军用物资或者抢某、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某、抢某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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