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雷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XX、雷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李XX、雷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6月8日经嘉禾县公安某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李XX一次赔偿雷XX死亡赔偿金、安某、扶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车辆修理费各自承担。
三、此事故为一次性处理,此协议经当事人及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