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李教仙,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李X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XX诉称,被申请人李XX系申请人之子,于X年X月X日出生,一直与申请人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X村的出租房。2008年12月26日下午,李XX吃完中饭后出外面玩时,不小心掉到离出租房不远处的河道中,因河道淤泥很深,河水滩急,无法施救,被河水冲走。家属及邻居立即报警,企石公安局的干警赶到现场后,也未找到小孩尸体。当时公安干警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作了报案笔录,还进行了调查。由于被申请人系3岁的小孩,溺水后至今未找到尸体,失踪达二年多,已无生存的可能,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李XX已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李XX于X年X月X日出生,系申请人李XX之子,2008年12月26日15时许,李XX与其他小孩在广东省东莞市X村东引河边玩时,不慎掉到河里,被河流冲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李XX提供的证据,结合东莞市企石公安机关当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以及申请人之子已失踪近三年的事实,可以确定2008年12月26日15时许意外掉入东莞市X村东引河道的申请人之子李XX,因年纪尚小,掉入急流河道中,已无生存的可能,可以宣告被申请人李XX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孔辉
审判员李勇军
审判员雷晓峰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