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谭某(又名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某在2008年11月5日前履行案件款x元,诉讼费912元、执行费1040元。但被执行人谭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某之妻唐冬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有存款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谭某之妻唐冬珍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亚先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阳海波